9-4.1妨害電腦使用的法律責任
違法行為 |
法令條文 |
說明 |
盜用或破解他人的帳號 |
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漏洞,而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盜連他人的無線網路 |
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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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第56條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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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侵政府機關電腦 |
刑法第361條 |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刑法第358、359、360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刪除或變更他人的資料、以惡性軟體破壞他人資料 |
刑法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竊取他人的電腦資料 |
刑法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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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8條-1「洩漏電腦祕密罪」 |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祕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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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惡性軟體、玩線上遊戲使用外掛程式 |
刑法第360條「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竊取線上遊戲的虛擬寶物 |
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漏洞,而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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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發垃圾郵件 |
刑法第360條「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 |
濫發垃圾郵件灌爆受害人的電子郵件信箱,或造成電子郵件伺服器無法運作等行為。 |
國家通訊委員會(NCC)擬定「濫發商業電子郵件管理條例」草案 |
濫發垃圾郵件造成他人受到損害,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收信人不易證明實際損害,得請求法院依每封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賠償。 |
|
撰寫惡性軟體供自己或他人從事不法用途 |
刑法第362條「製作犯罪電腦程式罪」 |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9-4.2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法律責任
違法行為 |
法令條文 |
說明 |
使用P2P軟體下載或上傳有版權的軟體、音樂、影片 |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 |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架設網站供人下載有版權的軟體、音樂、影片 |
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 |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
著作權法第93條 |
違反著作權法第87條第一項第7款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
使用或贈送盜版軟體 |
著作權法第91-1條 |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販賣或出租盜版光碟 |
著作權法第91條 |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著作權法第88條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
未經同意,在網路上引用他人的文章、圖片、音樂、影片 |
著作權法第91條 |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著作權法第92條 |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 、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
公布軟體安裝序號、破解有版權軟體或影音光碟(檔案)的保護措施 |
著作權法第80-2條第2項 |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 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
著作權法第96-1條 |
違反第80-2條第2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 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
※著作權法第51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 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使用者合法擁有DVD的所有權,在合理範圍內(不營利、不散布、不公開播放)的前提進行備份,不會違反著作權。 |
9-4.3利用網路服務犯罪的法律責任
違法行為 |
法令條文 |
說明 |
網路誹謗 |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
網路恐嚇 |
刑法第305條「恐嚇罪」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網路詐騙 |
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利用他人網路帳號進行詐財 |
刑法第339條-3「違法製作電腦資料取材罪」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架設色情網站、散布色情圖片 |
刑法第235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網路援交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條 |
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 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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